法律和秩序

除了原住民以外,就數華人在澳洲受到了最多次的法律限制。反華暴力活動讓華人屢次訴諸法律,(奢望)能保護自己,契約工人經常鬧上法庭說自己受到不公正對待。金礦區的反華勢力不僅帶來了警力保護,還首次給華人帶來移民限制,而這些針對華人的暴力和移民限制造就出1901年移民限制法案的頒佈。限制裡包含了否決華人在澳公民身份和權利,讓所有在中國出生或有著中國血統的人,無法融入其他社會群體,連帶著限制他們的職業選擇範圍。工廠法和禁鴉片禁賭博讓華人立足于非法地帶,因為有些條款是針對華人制定的。抗拒人士利用很多方法如:政治遊說,法律挑戰,走私,在華人社區內的互相庇護,法規漏洞或是跟有關官員打好關係。

在新南威爾士州,很多強加在華人身上的法律規,是針對他們能否進入新南威爾士州制定的。這其中包含了1861年(這法案在1867年被廢除)、1881年、1888年及1898年在新南威爾士州頒佈的各項法案,還有1901年到1957年實行的聯邦移民(限制)法案。這些法案直到1972年之後,才逐漸在不同程度上慢慢減輕其對華人的歧視。在新南威爾士州的法案都是寫明針對“中國種族成員”。除了1898年的法案和1901年的聯邦法案都出於國際禮數,而沒有直接指名點姓針對哪個群體。然而,惡名昭彰的聽力考試,以法律為欺瞞手段,成為企圖瞞天過海推行白澳政策的工具。

綜上所提到的那些法案,都承認1901年之前已在澳洲居住的華人有權利在澳洲和中國之間自由往返,對此,立法採取一個相當寬鬆的態度尤為關鍵,因為這使得澳洲的華人可以兼顧家鄉村落,不用被迫在家庭和收入之間抉擇。這些移民限制法規里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讓有錢人趁機鑽法律的漏洞,但對大批的菜農來說,這些法律法規代表著不管是在現在還是將來,他們的妻子只能留在村子裡不能來到丈夫身邊。這樣一來,法律限制強化了現行的生活模式,阻止了,又或者說減慢了華人生活上和工作上的變化。

在移民限制法案施行期間,各種案件不是上法庭打官司就是提出法律挑戰。這些案子都得到華人團體人力及金錢上的援助,屢次法官的判決有效地限制住執法行政權力的擴張,也就因為這樣,讓負責的行政官要審慎的決定是否要採取法庭訴訟的方式,他們唯恐打輸官司的後果又會讓行政權受到進一步限制。

公民身份和移民政策方面的法律法規不是唯一對華人有歧視的法律範疇,1898年和1913年的工廠法制定了更嚴厲的條款管制小廠房僱用華人,與此同時,1912年頒佈的國有土地兼併法案還阻止華人獲得土地,就連參軍也必須要注明自己是否有“歐洲”血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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